卷二·覆检
原文
与前检无异,方可保明具申。万一致命处不明,痕损不同,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,不可概举。前检受弊,覆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,恐有连累矣。
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,迁就改正;果有大段违戾,不可根据随。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,如众称可变,方据检得异同事理,供申;不可据己见便变易。
覆检,如尸经多日,头面 胀,皮发脱落,唇口翻张,两眼迭出,蛆虫咂食,委实坏烂不通措手。若系刃伤、他物、拳手、足踢痕虚处,方可作无凭覆检状申。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,宜冲洗仔细验之,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,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。
覆检官验讫,如无争论,方可给尸与亲属。无亲属者,责付本都埋瘗;勒令看守,不得火化及散落。如有争论,未可给尸;且掘一坑,就所簟物,将尸安顿坑内,上以门扇盖,用土罨瘗作堆,周遭用灰印印记,防备后来官司再检覆。仍责看守状附案。
所属书目
本书目录(55 章)
- 序·序
- 卷一·条令
- 卷一·检覆总说上
- 卷一·检覆总说下
- 卷一·疑难杂说上
- 卷二·疑难杂说下
- 卷二·初检
- 卷二·覆检
- 卷二·验尸
- 卷二·妇人
- 卷二·小儿尸并胞胎
- 卷二·四时变动
- 卷二·洗罨
- 卷二·验未埋瘗尸首
- 卷二·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
- 卷二·验坏烂尸
- 卷二·无凭检验
- 卷二·白僵死瘁死
- 卷三·验骨
- 卷三·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
- 卷三·自缢
- 卷三·被打勒死假作自缢
- 卷三·溺死
- 卷四·验他物及手足伤死
- 卷四·自刑
- 卷四·杀伤
- 卷四·尸首异处
- 卷四·火死
- 卷四·汤泼死
- 卷四·服毒
- 卷四·病死
- 卷四·针灸死
- 卷四·札口词
- 卷五·验罪囚死
- 卷五·受杖死
- 卷五·跌死
- 卷五·塌压死
- 卷五·外物压塞口鼻死
- 卷五·硬物致死
- 卷五·牛马踏死
- 卷五·车轮拶死
- 卷五·雷震死
- 卷五·虎咬死
- 卷五·蛇虫伤死
- 卷五·酒食醉饱死
- 卷五·醉饱后筑踏内损死
- 卷五·男子作过死
- 卷五·遗路死
- 卷五·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
- 卷五·死后虫鼠犬伤
- 卷五·发冢
- 卷五·验邻县尸
- 卷五·辟秽方
- 卷五·救死方
- 卷五·验状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