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四·自刑
原文
凡自割喉下死者,其尸口眼合,两手拳握,臂曲而缩,(死人用手把定刃物,似作力势,其手自然拳握)肉色黄,头髻紧。
若用小刀子自割,只可长一寸五分至二寸;用食刀,即长三寸至四寸以来;若用瓷器,分数不大。逐件器刃自割,并下刃一头尖小,但伤着气喉即死。
若将刃物自斡着喉下、心前、腹上、两胁肋、太阳、顶门要害处,但伤着膜,分数虽小即便死;如割斡不深,及不系要害,虽三两处,未得致死。
若用左手,刃必起自右耳后,过喉一、二寸;用右手,必起自左耳后。伤在喉骨上难死,盖喉骨坚也;在喉骨下易死,盖喉骨下虚而易断也。其痕起手重,收手轻。(假如用左手把刃而伤,则喉右边下手处深,左边收刃处浅,其中间不如右边。盖下刃太重,渐渐负痛缩手,因而轻浅,及左手须似握物是也。右手亦然)
凡自割喉下,只是一出刀痕。若当下体死时,痕深一寸七分,食系、气系并断;如伤一日以下体死,深一寸五分,食系断,气系微破;如伤三、五日以后死者,深一寸三分,食系断。须头髻角子散慢。
更看其人面愁而眉皱,即是自割之状。(此亦难必)
若自用刀剁下手并指节者,其皮头皆齐,必用药物封扎。虽是刃物自伤,必不能当下体死,必是将养不较致死。其痕肉皮头卷向里,如死后伤者,即皮不卷向里,以此为验。
又有人因自用口齿咬下手指者,齿内有风着于痕口,多致身死,少有生者。其咬破处疮口一道,周迥骨折必有脓水淹浸,皮肉损烂,因此将养不较,致命身死。其痕有口齿迹,及有皮血不齐去处。
验自刑人,即先问原申人∶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?自刑时或早或晚?用何刃物?若有人来认识,即问∶身死人年若干?在生之日使左手、使右手?如是奴婢,即先讨契书看,更问∶有无亲戚?及已死人使左手、使右手?并须仔细看验痕迹去处。
更须看验,在生前刃伤即有血行,死后即无血行。
上一章
卷四·验他物及手足伤死
下一章
卷四·杀伤
所属书目
本书目录(55 章)
- 序·序
- 卷一·条令
- 卷一·检覆总说上
- 卷一·检覆总说下
- 卷一·疑难杂说上
- 卷二·疑难杂说下
- 卷二·初检
- 卷二·覆检
- 卷二·验尸
- 卷二·妇人
- 卷二·小儿尸并胞胎
- 卷二·四时变动
- 卷二·洗罨
- 卷二·验未埋瘗尸首
- 卷二·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
- 卷二·验坏烂尸
- 卷二·无凭检验
- 卷二·白僵死瘁死
- 卷三·验骨
- 卷三·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
- 卷三·自缢
- 卷三·被打勒死假作自缢
- 卷三·溺死
- 卷四·验他物及手足伤死
- 卷四·自刑
- 卷四·杀伤
- 卷四·尸首异处
- 卷四·火死
- 卷四·汤泼死
- 卷四·服毒
- 卷四·病死
- 卷四·针灸死
- 卷四·札口词
- 卷五·验罪囚死
- 卷五·受杖死
- 卷五·跌死
- 卷五·塌压死
- 卷五·外物压塞口鼻死
- 卷五·硬物致死
- 卷五·牛马踏死
- 卷五·车轮拶死
- 卷五·雷震死
- 卷五·虎咬死
- 卷五·蛇虫伤死
- 卷五·酒食醉饱死
- 卷五·醉饱后筑踏内损死
- 卷五·男子作过死
- 卷五·遗路死
- 卷五·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
- 卷五·死后虫鼠犬伤
- 卷五·发冢
- 卷五·验邻县尸
- 卷五·辟秽方
- 卷五·救死方
- 卷五·验状说